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后果可大可小,其含義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