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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哪些霸王條款

      

  近年來,很多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遇到了五花八門的霸王條款,銀行也頻頻被爆出霸王條款的新聞,這類條款,對于消費者的權益構成了侵害。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一下近年來常見的銀行霸王條款吧。



  1、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銀行可以隨意使用

  條款:乙方授權甲方將其個人資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狀況披露給甲方關聯公司、甲方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yè)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及甲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業(yè)務合作機構。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經消費者的同意。另外,銀行未與持卡人協(xié)商,單方面制定格式合同條款這種現場在銀行普遍存在,實質上是剝奪了持卡人選擇的權利。建議各銀行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使用的授權條款中設置可選項,以便持卡人選擇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的范圍。



  2、未按時還款銀行可以劃扣其他卡款項

  條款:乙方未能按時還款,甲方可采取信函、電話、上門等形式進行催收,并有權扣劃乙方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款項(未到期的視為到期)或處置乙方的抵、質押物以清償其欠款。

  客戶授權銀行可直接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他任何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清償信用卡欠款,銀行在扣劃前無需另行通知客戶。

  點評:持卡人如果未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銀行有權劃扣債務人在該銀行下開立的任何賬戶款項,這不當擴大了銀行追索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銀行這種擴大抵消權范圍,對于持卡人而言顯然是極不公平的。另外,銀行不能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義務,剝奪了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造成損失銀行不負責

  條款: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銀行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銀行可視情況協(xié)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點評:在發(fā)生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怠于采取措施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一些可以預見的系統(tǒng)故障,如銀行技術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統(tǒng)數據庫版本老化等故障中,如果銀行疏于管理或更新,銀行必須對客戶的損失承擔責任。



  4、第三方服務商有錯銀行不負責?

  條款:甲方為履行本合約目的,可選用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商直接或協(xié)助為乙方提供服務或進行業(yè)務處理。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將為乙方向該等第三方服務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點評:銀行選用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該“選用”在法理上即為“委托”,如果因第三方服務商過錯造成信用卡消費者損失的,銀行應當向信用卡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僅限于協(xié)助向第三方服務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因此此條款涉嫌以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guī)定,當屬無效。



  5、權利義務銀行不經持卡人同意可隨意轉讓

  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隨時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點評:銀行將合同下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征得持卡人的同意,而銀行的條款中雖然寫明了持卡人同意債務的轉讓,但是作為格式條款持卡人無法更改,事實上剝奪了消費者選擇不同意的權利,建議在合同中應設置相應可選擇項或在轉讓債務時事先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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