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信用卡透支(百科、問問)逾期后,經(jīng)多次催收,未能清償。2004年10月15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的要求下,在《還款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內(nèi)容為,王女士承認因透支欠建行北京分行款項共計17260.88元,并承諾于當日償還。如果未按上述約定還款或在還款期間建行北京分行無法聯(lián)系王女士,同意建行北京分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還款承諾書簽訂后,王女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全部欠款。2006年6月30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辦了一張儲蓄卡。2009年12月11日,建行北京分行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況下,擅自從其儲蓄卡上扣劃了48733.82元,用于歸還信用卡欠款本息。
王女士隨后起訴,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擅自扣除的款項。她認為,銀行不應用惡意欺詐的行為進行追討,并在沒有本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扣款。
建行北京分行稱,其劃扣存款是由于王女士信用卡透支逾期造成的,扣款的數(shù)額為信用卡截至2009年12月11日的實際欠款額。并稱其有權扣除王女士個人銀行儲蓄卡上款項的理由是:王女士曾書面承諾如果未按約定還款,同意銀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且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銀監(jiān)會批復的《貸記卡章程》,在債務人貸款到期不能償還時,無論合同是否有約定,銀行可以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使抵銷權,有權直接劃扣債務人存款用于歸還欠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有《貸記卡章程》的規(guī)定和王女士簽訂的《還款承諾書》,但建行北京分行采取追索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行使抵銷權應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或約定抵銷的成就條件,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包括: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2.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zhì)須為相同;3.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雙方的債務都不屬于不能抵銷之債。
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請辦理儲蓄卡開設活期存款賬戶,她有權隨時要求提取存款,在其申請?zhí)崛〈婵钋埃撡~戶存款不屬清償期已屆滿的債權,雙方亦不符合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故建行北京分行劃扣存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而《申領協(xié)議》《領用合約》《還款承諾書》中均未對抵銷權進行約定,故建行北京分行無權行使約定抵銷權。
綜上,建行北京分行擅自扣劃王女士儲蓄卡存款的行為,于法無據(jù)。法院一審判決建行北京分行向王女士返還全部劃扣款項。宣判后,建行北京分行提出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銀行劃扣存款以抵客戶信用卡透支款項,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是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凡事都應該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而不應該擅自開辟一條新徑。